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