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