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