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产生的污水、畜禽粪便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