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四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在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