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在用车,迁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登记;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迁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