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教育教学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前教育,支持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资源,改善保育教育条件,逐步普及学前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