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发展水平和语言使用实际,鼓励和支持实施不同层次、不同模式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双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学校、民族双语学校应当开展民族双语教育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和支持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双语教学课程教材体系,建设民族双语教材编译编写专职兼职队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其他地区的民族学校开设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民族双语教学课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