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