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区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技术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