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