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自治区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自治区鼓励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担保。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