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能力建设,促进青稞、牦牛和饲草等特色农畜品种选育,饲草种植、牦牛养殖、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农畜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农牧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发展现代农牧业。自治区鼓励农牧业科研机构、农牧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