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三)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四)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六)保护知识产权;
(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