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