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