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集体协商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

(二)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

(三)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

(五)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

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临时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列入协商程序。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