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第三十五条有效集体协商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一)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二)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三)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五)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临时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列入协商程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