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