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管理者未及时清除废弃管(杆)线、箱等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