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