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涵、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河堤步道等公共场所或者在道路规划红线、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

临街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口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展示商品或者堆放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居民小区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