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以及安全网、空调、太阳能、通讯设备、遮雨(阳)棚等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修复。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外立面,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