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乡(镇)、村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确立目标管理,强化考核问责。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