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