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在北之江流域进行的工业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流域相关规划和流域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北之江流域实行工业园区化管理,所有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新建的工业企业应当入驻工业园区。本条例实施前工业园区外已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由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转产或者关闭;企业在进入工业园区前不得增加水污染物的排放。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规划、建设、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收集和处理工业企业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