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北之江流域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进行评估,发现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治理,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