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北之江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