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污染源防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应急处置与管理体系建设等多种措施,确保北之江流域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水生态状况达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