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的需要,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共同编制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方案,将水资源保护责任落实到各级河长,定期开展评估,发布流域水资源状况预警。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