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