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