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村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

村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