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