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大风警报和大风灾害预警信号。

根据大风风力等级依次实行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灾害预警,灾害预警级别及预防措施逐级提高。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