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