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统称人大常委会)选举、表决通过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及个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地区行政公署国家工作人员和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兵团及各师、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