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建成区和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