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城市规划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要求:
(一)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围挡、采用喷淋等措施;
(三)对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对其他裸露场地应进行覆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
(四)施工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
(五)道路挖掘施工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