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支持鼓励选用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完成对黄标车的淘汰和柴油车的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