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