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