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职人员中决定代理主席、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从不是副职的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先决定任命为副主席、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主席、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主席、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主任、院长、检察长为止。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