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