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批准任免,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等,均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