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