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教育发展资金,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民族教育发展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州、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财政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一定比例;

(三)自治州、县(市)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的一定比例;

(四)民族机动金的一定比例;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民族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由自治州、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县(市)的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