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八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