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