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搁置审议。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