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搁置审议。搁置审议的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