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建设防火通道,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