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及时劝阻、报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劝阻、报告。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