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